【漂泊的游子的随笔】商鞅变法(一)
公元前356年和公元前350年,我国处在春秋战国时期。秦国的秦孝公(公元前381一公元前338年)任用商鞅(公元前395年一公元前338年)进行变法。
战国初期,秦国的井田制瓦解,土地私有制产生和赋税改革,都晚于其余六国。社会经济的发展也落后于齐、楚、燕、赵、韩六个大国。为了进一步增強秦国的综合国力,在诸候国立于不败之地,秦孝公决定下令召贤,商鞅自魏国入秦,他向秦孝公提岀了废井田、重农桑、奖军功、实行统一度量衡、建立县制等一系列合理化建议。深得秦孝公的信任。于是,秦孝公任他为左庶长。在公元前365至公元前350年期间,对秦国实行一系列的改革措施,历史上,把这一系列的改革措施,称为“商鞅变法。”
“商鞅变法”的时代背景是在春秋战国时期,“分封制”崩溃、“中央集权制”确立的过渡期
,在这段间,铁制农具的使用和牛耕的逐步推广,导致原有土地国有制逐渐被私有制所代替。地主和农民两大阶级的产生。新兴的军功地主阶级随着经济实力的增长,要求获得相应的政治权力,从而引起社会秩序的变动。因此,他们纷纷要求进行政治体制的改革,发展封建经济,建立地主阶级的统治。各国纷纷掀起变法运动。
公元前359年,秦孝公开始任用商鞅在秦国国内变法,但又害怕众人反对,于是就召开朝堂大会商议此事,旧贵族势力代表甘龙、杜挚起来反对变法,他们认为“法古无过,循礼无邪。”商鞅针锋相对的指岀:“前世不同教,何故古法?帝王不相复,何礼之循?”“治世不一道,便国不法古。汤、武之王也,不循古而兴。殷夏之灭,不以礼而亡。然则反古都未必可非。循礼者未足多是也。”这是以历史的进化驳斥了旧贵族所谓的“法古”“循礼”的复古主张。
这次变法的主要内容:颁布垦田令。变法之争结束后,秦孝公于公元前359年,命商鞅颁布《垦草令》,作为变法的序幕。其主要内容:刺激农业发展,?制商业的发展,重塑社会价值观,提高农业的社会认知度,削弱贵族、官史的特权。让国内贵族加入到农业生产中、实行统一的税租等方略。
商鞅变法的法令已经准备就绪,但没有公布。他担心百姓不相信自己,就在国都集市的南门外竖起一根三丈高的木头。
告示:有谁能把这根木条搬到集市北门,就给他十两黄金。百姓们感到奇怪,没有人敢来搬动。商鞅又出示布告说:“有能搬动的给他五十两金(古时的“金”实际为黄铜)。”有个人壮着胆子把木头搬到了集市北门,商鞅立刻命令给他五十两黄金(黄铜)。
变法分二次进行。公元前359年,秦孝公任命商鞅为左庶长,开始第一次变法。主要内容有:
一、颁布实行魏国李悝的《法经》,增加连坐法律,轻罪用重刑;
二、废除旧的“世卿世禄制,”奖励军功,禁止私斗。颁布按军功赏赐的二十等爵制度。
三、重农抑商,奖励耕织。特别奖励垦荒;规定生产粮食布帛多的,可免去本人的劳疫和赋税。以农业为本,以商业为未业,并限制商人的经菅范围。重征商税。
四、焚烧儒家精典,禁止游宦之民。
五、強制推行个体小家庭制度,护大国家赋税和兵役来源。为国家经济实力和军事实力壮大打下坚实的基础。
第二次变法。主要内容有:
一、废除贵族“井田制”,“开阡陌封彊。”废除奴隶制国有土地,实行土地私有制,允许自由买卖。
二、普遍实行县制,设置县一级官僚机构。以县为地方行政单位,废除分封制,“凡三十一县”,县设县令以主县政,设县丞以辅佐县令,设县尉以掌管军事。县下辖若干都、乡、邑、聚。
三、迁都咸阳,修建宫殿;
四、统一度量衡制,颁布度量衡的标准器;
五、编订户口,五家为伍,十家为什,规定居民要登记各人户籍,开始按户按人口征收军赋;
六、革除残留的戎狄风俗,禁止父子、兄弟同室居住,推行小家庭政策。规定凡一户之中有两个以上儿子到立户年龄而不分居的,加倍征收户口税。这是对第一次变法中“异子之科”法令的补充,也是对社会风俗的规范。
《商鞅变法》废除了秦国的旧制度,社会经济得到了进一步发展,综合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,成为七国中实力最強盛的国家。为后来吞灭六国,建立大秦帝国的打下了坚实的基础。可惜的是公元前338年,秦孝公去世,秦惠文王继位,高鞅失去了变法的强有力支持者,被在变法中损害利益的贵族们问责,商鞅在逃亡中,被秦国军队逮捕,并“车裂而亡。”但《变法》却继续进行。(待续)
作 者简 介:
王向超,笔名漂泊的游子。男,生于1966年4月,陕西省蓝田县玉山镇人,陕西散文学会会员,西部文学会员,曾任《作家摇篮》签约作家。作品见于《阳光报》、《西部文学》、《作家摇篮》、《幸福蓝田》、《约一程时光》、《西安影音》、陕西交建集团西商分公司网络平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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